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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基金的募集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份额的发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信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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