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xx日考点
a.2日
1.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2.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1~2个工作日内披露。
3.出现重大事件/信息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4.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报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备案。
5.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觉得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b.3日
1.当发生巨额赎回及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登记结算机构对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的,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前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6.基金管理人整改后应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报告,中国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7.基金托管人整改后应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9.证监会在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自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对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c.5日
1.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自向公众分发或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d.10日
1.监测客户现金收支或款项划转情况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发现可疑交易或行为时,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募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作情况,发生重大事项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3.基金募集期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备案手续。
e.20日
1.中国证监会对常规产品的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其他产品不超过6个月。
2.基金业协会应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20个工作日内,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3.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觉得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的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f.30日
1.管理人/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等事项。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基金募集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期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g.其他
1.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
在每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2.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3.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不批准的决定。
4.对一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5.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6个月结束之日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T+xx日考点
1.T日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2.LOF: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到账。赎回资金至少T+2日到账。T日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的基金份额,自T+1日可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1日可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
3.投资者将LOF份额从证券登记系统转入基金登记系统,自T+2日开始投资者可以在转入方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处申报赎回基金份额。
4.投资者将上市基金份额从TA系统转入证券登记系统,自T+2日开始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报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基金份额。
5.QDII:基金管理公司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查询申请确认情况。
6.QDII赎回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7.T日投资者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通过代销机构网点传送至代销机构总部,由总部将信息汇总后统一传达至注册登记机构。T+1日注册登记机构统一进行确认处理并登记基金份额和下发申购赎回信息。
8.一般基金是T+1日登记,QDII基金是T+2日登记。
9.我国境内基金申购款在T+2日内到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赎回款T+3日内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款T+1可从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
10.开放式基金T日提交认购申请,T+2日可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1.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份额和股份的是在T日交割,资金交割是在T+1日完成。
12.开放式基金申购份额在T+2日内确认,确认后下一工作日(T+3)就可以赎回。
13.货币市场基金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会在T+1日办理增加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4.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15.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6.单市场ETF基金在T日申购和赎回,T日收市后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T+1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17.基金份额净值在T日收市后计算,在T+1日公告,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三、xx月考点
1.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起计算,不超过3个月。
2.开放式基金的封闭期不超过3个月。
3.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4.ETF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5.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为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事先将材料报送证监会,报送后10日后方可使用。
6.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7.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6个月内选人新基金托管人。
8.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手里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9.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1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注册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四、xx年考点
1.对所任职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2.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未逾3年的不得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
3.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的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
4.半年度报告要披露过去1个月的净值增长率,无须披露过去5年的净值增长率和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5.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基金合同生效1年~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的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6.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7.封闭式分级基金的存续期限多为3年期或5年期。
8.中国证监会领导干部离职后3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
9.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只取相关部分)
-主要股东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11.基金经理任职条件:(只取相关部分)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